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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同居20年,也未修成正果
浏览 50次 发布时间 2014/08/12
两人在中牟县同居近20年一直没领结婚证,其间生下一子一女,长子已经成人,两人却因“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同居析产协议”。女子今年将孩儿他爹又告上法庭,称其未能履行“同居析产协议”,此外,将孩儿他爹还欠她60棵杨树3000斤花生列入协议。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44岁的荀某起诉称,她和孩儿他爹宋某自1994年12月24日开始同居生活,其间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一份“同居析产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宋某甲已成年,宋某乙归荀某抚养;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房屋男女双方各一半,荀某不在该房屋内居住,拥有一半房产,男方不得私自处分;洛阳牌新四轮车一辆等归男方所有;北汽微旺面包车等19件财产归女方所有。但宋某应分给荀某的财产一直没有兑现,宋某家中今年收入花生6000斤,承包地上的杨树120棵在协议中漏分。请求法院判决“同居析产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宋某履行该协议,并将60棵杨树3000斤花生分给原告。
该案审理时,宋某辩称荀某所诉与事实不符,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被告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所签。另外,协议签订时考虑到儿子宋某乙归荀某抚养才在财产分割中平均分配,现在儿子宋某乙明确表示不愿意随荀某生活,所以要求对共同财产重新分配,荀某所要求的花生和杨树,按家庭成员他应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额。而荀某在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前将共同存款5.5万元分两次从银行卡中取出占为己有,所以对现有花生和杨树原告不再享有分配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因荀某占有双方一定存款,原告要求分得杨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决:两人签订的“同居析产协议”合法有效,宋某应于判决后5日内将北汽微旺面包车等19件财物交给荀某,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房屋,双方各占一层。
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伟解析说,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有可能属于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其中,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至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在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时,法院都会以社会和谐为目标和原则,尽量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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