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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对外经营债务谁来承担?
浏览 50次 发布时间 2022/12/03
同居期间,对外经营债务谁来承担?
虽办了婚礼,但一直未领结婚证,依然属于“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对外经营的债务为二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4万余元。
简要案情:原告刘某向被告李某、张某共同经营的拉面馆供应牛羊肉等货物。截至2022年6月,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4万余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鼓楼法院。
庭审中核实到,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7年11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经营的拉面馆所使用的收款码系张某名下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但张某称其名下的账户收款码只使用至2020年2、3月份,之后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结算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向被告李某供应货物,而李某未向刘某结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货款14万余元的诉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对案涉拖欠货款是否应承担责任。二被告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拉面馆的收款码系被告张某名下的账户,张某虽辩称该收款码使用至2020年2月左右,之后其未再参与经营,但对该辩解并未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案涉欠款系被告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应视为共同债务,二人均负有偿还的责任。
法官说理: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同居期间,债务产生的原因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生活、生产经营,均应视为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之债。现实生活中,要警惕的是利用非婚同居的形式逃避债务,这就要求债权人在实施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时提高法律意识,充分保留好相关证据,最大限度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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