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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后逃逸 弟弟惨遭顶罪

浏览 48次 发布时间 2015/02/02
肇事后让弟弟代替“自首” 2014年7月23日21时许,家住淅川县上集镇的贾某,在县城与朋友聚会后,驾驶豫R91×××的轿车经淅川县城关镇丹江大道由东往西行驶,接妻子回家,因为天下大雨,车速又快,在路经淅川县人民法院门前路段时,与路上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次日上午,贾某让其弟弟先到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虚假投案,谎称自己是肇事者来顶替贾某“自首”,后续的事情由其筹钱来摆平。但由于贾某的弟弟 毕竟不是案件当事人,在向警方自首时,对案发时的情节含糊其词,不能自圆其说,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怀疑。而且,贾某的弟弟“自首”后,贾某的心里一直很纠结,担心弟弟可能为了自己去坐牢。当天下午6时许,心理防线彻底崩溃的贾某鼓足勇气,自己到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找弟弟顶替自己“自首”的犯罪事实。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贾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结果 案发后,贾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贾某表示谅解。 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贾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所受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遂综合各种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