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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正确对待“执行不能”

浏览 31次 发布时间 2018/09/08
理性、正确对待“执行不能” 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打赢这场攻坚战,每个法院都在通宵达旦的加班加点,成功执结了一大批疑难骨头案,但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日趋上升,一些“执行不能”案件也随之出现。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官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生活中,一些案件当事人认为官司打赢了,钱就会百分之百地讨回,但当法官用尽洪荒之力仍执行不到位时,申请人会认为法官执行不力,难道这真的是执行法官工作不力吗?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并不是这样的,法官也不是万能的,有一种执行案件叫“执行不能”。 被告钱某因工程进度急需资金向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至10月,约定期限到期后,钱某只还了一部分借款,李某多次向钱某催要剩余的81000元,钱某均百般拒绝。李某只好将钱某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钱某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李某81000元的借款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始终不见被告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始终不见钱某申报自己的财产,于是执行法官便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了解情况,每次都是大门紧闭。法官经邻居了解到钱某家已经很长时间无人居住。寻找无果,法官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钱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也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此案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反馈执行情况,李某表示也提供不出钱某任何的有效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案例是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下落不明,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官时刻提醒大家在借钱、集资时,需提前预判各种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决并不是放任不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一旦经法院核查属实的,会随即恢复执行,争取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最大化。 张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