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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换孩子抚养权,一方反悔诉至法院

浏览 57次 发布时间 2014/08/06
“换子”互养 如今他想要回女儿   2010年12月的一天,王成的妻子在鲁山县某医院生下一名女婴俏俏(化名)。孩子出生后的第二天,王成和董伟(化名)就“互换”子女,俏俏由董伟夫妻抚养。   2012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抱养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同意甲方董伟家的男婴与乙方王成家的女婴互相抱养。   后来,王成夫妻因故想要回自己的亲生女儿,被董伟夫妻拒绝。王成夫妻起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追讨女儿俏俏的抚养权。   【审理】   娇养三年 对方不想失去养女   “我们视俏俏为亲生女儿。”董伟夫妻对养了3年多的俏俏感情很深,不愿意交出俏俏的抚养权。   此外,董伟夫妻俩还提出,王成夫妻将他们的男婴抱走后并没有善待,“导致男婴长期营养不良、体弱多病”。“他们认为该男婴难以成活,于2012年4月的一天,将男婴丢弃在我们家大门口。”董伟夫妻称,他们发现孩子奄奄一息后,立即寻医看病,花费了大量钱财,但孩子最终还是医治无效而亡。   董伟夫妻表示,他们抚养女婴多年,对女婴产生了难以割舍的情缘。 不符合收养条件   收养协议无效   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成、董伟双方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抱养协议,未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俏俏的亲生父母,王成夫妻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将俏俏交给董伟夫妻抚养,并与董伟夫妻互换子女抚养,签下抱养协议,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等相关条件,并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法院查明,在生育俏俏之前,王成夫妻已生育一女,而董伟夫妻则已生育了三胞胎男婴,双方都不具备收养条件,并且收养关系未在民政部门登记。   据此,2013年11月3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收养协议”为无效协议。   一审判决下发后,董伟夫妻不服上诉。今年6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表示如双方因抱养协议无效而产生其他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另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