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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7类条件的,可以生育二胎

浏览 54次 发布时间 2014/05/29
 7类条件可生二胎   《决定(草案)》第十七条备受关注,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被写入其中的第7款。修改后的第十七条提出,符合7类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将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 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为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5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6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相关链接:多省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从1月17日浙江省率先实施该政策后,如今已有江西、安徽、天津、北京、广西、上海、陕西、四川、重庆、青海、甘肃、广东、湖北、辽宁、江苏、吉林、云南、湖南、福建、内蒙古、黑龙江、贵州等省区市陆续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   在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中,山西、河北、山东、海南四省,将在本月底前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该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宁夏也表示将于今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