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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

浏览 0次 发布时间 2026/03/20

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

致:河南省郑大港尉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监事郎五海先生

我方是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系河南省郑大港尉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10%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河南省郑大港尉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法定条件。

我方已于2026119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公司执行董事李丹女士邮寄《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执行董事于2026121日签收该函件。截至公告之日,执行董事未就召开临时股东会发出任何会议通知,亦未履行任何召集义务,已超过法定及约定召集期限,依法视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现我方正式提议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召集并主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股东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公司10%股权的议案。

议题说明:我方性质属于国有企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拟转让持有公司10%的股权,需依法进场交易,同时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提请股东会审议并明确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2.审议关于公司定向减少我方持有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00万元的议案。

    议题说明:作为股权转让的替代或并行方案,提请会议审议通过减资事宜,具体减资方案由执行董事拟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后续安排

请监事收到本函件后依法及时召集本次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向公司各股东发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并将上述两项议题列入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若监事自公告之日起15内未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或未采取任何召集行动,视为监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我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

特此函告。

提议人: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