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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浏览 58次 发布时间 2014/03/01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重点规范了四个方面:   水质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水量调度: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用水管理: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工程保护: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