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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典型案例07

浏览 56次 发布时间 2018/11/05
拒执典型案例07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到期拒不履行,自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郭某某既不按照通知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义务。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后,郭某某仍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梁某某遂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据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其在大梁路经营一家广告装饰部,每月有2000元收入,但仅够维持日常生活,无能力偿还。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筹款用于偿还自诉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自诉人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2000元。 解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认定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行为,必须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何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重点,应该是被告人在现有资金的情况下,是否积极履行法院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不是以现有的资金与其应该履行义务之间所占比例的高低。 作者: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