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广告部
河南商报广告部电话
13岁熊孩子高速上仍石块,导致人丧命
浏览 65次 发布时间 2015/04/27
因为贪玩,13岁的“熊孩子”小明从高速天桥上抛下沥青石块,致60多岁的老人无辜殒命。于是,老人的家属将小明及其父母,以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身边的事儿
2014年6月1日上午,洛阳市60多岁的陈某与亲戚4人一行,从洛阳驾车前往安阳为侄子提亲。当驱车行至长济高速62公里处(延津县境内)时,一块沥青石块从高速的天桥上落下,砸在了陈某所乘坐的车上,击穿挡风玻璃,并击中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陈某,造成其脾脏破裂当场死亡。
天桥上怎么会有石块落下呢?石块是谁扔的呢?经过延津县公安局民警的侦查,最终找到了“高空抛物”的肇事者。原来,竟是一名13岁的贪玩男孩朱小明(化名)。于是,陈某的家属就将小明及其监护人朱某、徐某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相关费用50余万元。
结果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明的父母朱某、徐某赔偿原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2559.78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对于受害人因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修车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经公安机关侦查,受害人陈某死亡系由小明从高速天桥上扔下一块沥青石块砸穿车辆挡风玻璃击中胸腹部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小明未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朱某、徐某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天桥护栏高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关于设置桥梁护网高度的规定,被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综合各项证据,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编者的话
花甲老人无辜殒命,“熊孩子”的父母为其祸事“埋单”,此起“熊孩子”抛物致人死亡的事件值得深思。“熊孩子”之所以会过度调皮甚至做出一些破坏性的事情,并不能只归咎于孩子自身。对此,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有责任。家长应教育孩子从小就树立规则意识,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社会应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及管理制度。当三者形成合力,多方位对“熊孩子”进行引导、教育和监管,也许类似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联系我们
- 河南商报广告部登报电话:
0371-61182259
0371-66330030 - 手机15617400882(微信)
- QQ:704296527
商报动态
更多>>- [2024-04-12]汝州市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 [2024-04-02]品质创佳绩 服务获殊荣
- [2024-03-26]沈丘县妇联 倾情守护“一老一...
- [2024-03-19]内黄县中召镇 一地多用 多元...
- [2024-03-11]汝州市2023年交通运输两项指...
- [2024-03-04]汝南农商银行 述职评议强党...
- [2024-02-27]鹤壁市淇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
今日资讯
更多>>- “二马”机制搭建干群连心桥...
-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
- 当好政策制定者工作推动者
- 精准监督 护航春耕备耕
- 汝州市高位推动“五经普”工...
- 漯河市农信联社 创优服务提...
- 杨河煤业 绷紧安全弦 打响攻...
- 国网宝丰县供电公司:满格电...
- 排查线路隐患 内黄县护航群众...
- 迎战寒潮天气 守护电网安全
-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丹水
- 淇县人民医院:一站受理一次...
- 嵩县纪委监委 多措并举实现警...
- 南召县四棵树乡 党建引领助推...
- 汝州市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粗心司机落下母亲驾车离开 热...
- 洛宁县法院 多措并举 化解信...
- 国家电投集团荆门绿动能源有...
- 精准服务解难题凝心聚力促发...
- 芦沟煤矿严把“四关”守牢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