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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熊孩子高速上仍石块,导致人丧命

浏览 65次 发布时间 2015/04/27
 因为贪玩,13岁的“熊孩子”小明从高速天桥上抛下沥青石块,致60多岁的老人无辜殒命。于是,老人的家属将小明及其父母,以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身边的事儿   2014年6月1日上午,洛阳市60多岁的陈某与亲戚4人一行,从洛阳驾车前往安阳为侄子提亲。当驱车行至长济高速62公里处(延津县境内)时,一块沥青石块从高速的天桥上落下,砸在了陈某所乘坐的车上,击穿挡风玻璃,并击中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陈某,造成其脾脏破裂当场死亡。   天桥上怎么会有石块落下呢?石块是谁扔的呢?经过延津县公安局民警的侦查,最终找到了“高空抛物”的肇事者。原来,竟是一名13岁的贪玩男孩朱小明(化名)。于是,陈某的家属就将小明及其监护人朱某、徐某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相关费用50余万元。   结果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明的父母朱某、徐某赔偿原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2559.78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对于受害人因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修车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经公安机关侦查,受害人陈某死亡系由小明从高速天桥上扔下一块沥青石块砸穿车辆挡风玻璃击中胸腹部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小明未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朱某、徐某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天桥护栏高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关于设置桥梁护网高度的规定,被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综合各项证据,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编者的话   花甲老人无辜殒命,“熊孩子”的父母为其祸事“埋单”,此起“熊孩子”抛物致人死亡的事件值得深思。“熊孩子”之所以会过度调皮甚至做出一些破坏性的事情,并不能只归咎于孩子自身。对此,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有责任。家长应教育孩子从小就树立规则意识,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社会应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及管理制度。当三者形成合力,多方位对“熊孩子”进行引导、教育和监管,也许类似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